| 94年度仲裁人講習〈甲〉 | 有關撤銷仲裁判斷之訴─從馬特拉案談起;本會已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.9.9工程企字第09400323330號函核備,具技師資格者另發參加講習證明,作為爾後申請執業執照換發積分之用。 | 甲班〈上午 09:00~12:00〉 | 2005/10/12 00:00:00 |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九十四年度仲裁人講習報名簡章
依據:
仲裁法第八條第四項。
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六條。
本會94年度工作計畫。
目的:
在充實仲裁人之學養及素質,增進實務經驗,以提昇仲裁品質、效率及公信力。
主辦單位:中華工程仲裁協會
協辦單位: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
講習對象:
已依仲裁法第八條規定向任一仲裁機構完成仲裁人登記,並取得仲裁人登記證書者。
講習方式:
本次講習依講授主題開辦甲、乙兩班,區分如下:
甲班講習主題:有關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相關規定──從馬特拉案談起。
乙班講習主題:政府採購法所訂之調解與仲裁法所訂之仲裁其程序與效力之比較。
甲、乙兩班,每班講習時數3小時。
報名參加講習之仲裁人,可自行選擇甲班或乙班,亦可同時報名參加甲、乙兩班之講習。
師資:
由本會遴聘具有法學、工學專長,並擁有仲裁實務經驗之學者、專家擔任主講人,本次講習甲、乙兩班主講人:
甲班主講人:臺灣高等法院林俊益法官(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)。
乙班主講人:國立中央大學工學院院長李建中教授(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工學博士)。
講習日期:
甲班:94年10月15日(星期六)上午09:00~12:00。
乙班:94年10月15日(星期六)下午13:30~16:30。
講習地點:
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共同科館演講廳(進校門左轉即達或至本會網站查詢位置圖)。
講習名額:
本會94年度仲裁人講習,預定甲、乙兩班各100人,合計200人,各班報名人數如未達50人則延期開班或採併班方式開班。
教學督導、考核:
由本會編組教學工作小組,建立參加講習人員之出席紀錄,並派員駐班督導。
凡全程參加講習人員,由本會發給講習證書。
報名及註冊方式:
通訊或網路報名:自即日起至10月12日止(親自報名者至講習前一日中午12時止。
填寫報名表,並檢附下列資料掛號郵寄或傳真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3樓之5,本會教學工作小組收,(網路報名網址:cciaa.org.tw)以便辦理註冊,聯絡電話:(02)27389737,傳真:(02)23776569。
任一仲裁機構之仲裁人登記證書影本(已在本會登記為仲裁人者可免附,具技師資格者請另附技師執業執照影本)。
繳付講習費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或ATM轉帳明細表影本。
講習費:每班每人新台幣1,000元(每班各含報名費200元),繳費方式如下:
用ATM轉帳,轉入銀行:玉山銀行信義分行,分行代號:808,本會帳號:(0118-440-022787)。
以郵政劃撥儲金,戶名:中華工程仲裁協會,本會帳號:(19721387。
所繳講習費,本會另開立發票於報到上課時送交報名學員收執。
規定事項:
已完成註冊之學員,如因故無法如期報到講習,請於講習前三天(94年10月12日前)提出申請,並退回講習費餘額,報名費恕不退回。
講習期間離訓、退訓者,概不得申請退費。
其他:
本會已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.9.9工程企字第09400323330號函核備,具技師資格者另發參加講習證明,作為爾後申請執業執照換發積分之用。
往臺北科大交通:捷運板南線忠孝新生站4號出口,公車212、232、262、299、605臺北科大站下車。 |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共同科館演講廳 |
| 94年度仲裁人講習〈乙〉 | 政府採購法所訂之調解與仲裁法所訂之仲裁其程序與效力比較;本會已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.9.9工程企字第09400323330號函核備,具技師資格者另發參加講習證明,作為爾後申請執業執照換發積分之用。 | 乙班〈下午13:30~16:30〉 | 2005/10/12 00:00:00 |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九十四年度仲裁人講習報名簡章
依據:
仲裁法第八條第四項。
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六條。
本會94年度工作計畫。
目的:
在充實仲裁人之學養及素質,增進實務經驗,以提昇仲裁品質、效率及公信力。
主辦單位:中華工程仲裁協會
協辦單位: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
講習對象:
已依仲裁法第八條規定向任一仲裁機構完成仲裁人登記,並取得仲裁人登記證書者。
講習方式:
本次講習依講授主題開辦甲、乙兩班,區分如下:
甲班講習主題:有關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相關規定──從馬特拉案談起。
乙班講習主題:政府採購法所訂之調解與仲裁法所訂之仲裁其程序與效力之比較。
甲、乙兩班,每班講習時數3小時。
報名參加講習之仲裁人,可自行選擇甲班或乙班,亦可同時報名參加甲、乙兩班之講習。
師資:
由本會遴聘具有法學、工學專長,並擁有仲裁實務經驗之學者、專家擔任主講人,本次講習甲、乙兩班主講人:
甲班主講人:臺灣高等法院林俊益法官(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)。
乙班主講人:國立中央大學工學院院長李建中教授(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工學博士)。
講習日期:
甲班:94年10月15日(星期六)上午09:00~12:00。
乙班:94年10月15日(星期六)下午13:30~16:30。
講習地點:
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共同科館演講廳(進校門左轉即達或至本會網站查詢位置圖)。
講習名額:
本會94年度仲裁人講習,預定甲、乙兩班各100人,合計200人,各班報名人數如未達50人則延期開班或採併班方式開班。
教學督導、考核:
由本會編組教學工作小組,建立參加講習人員之出席紀錄,並派員駐班督導。
凡全程參加講習人員,由本會發給講習證書。
報名及註冊方式:
通訊或網路報名:自即日起至10月12日止(親自報名者至講習前一日中午12時止)。
填寫報名表,並檢附下列資料掛號郵寄或傳真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3樓之5,本會教學工作小組收,(網路報名網址:cciaa.org.tw)以便辦理註冊,聯絡電話:(02)27389737,傳真:(02)23776569。
任一仲裁機構之仲裁人登記證書影本(已在本會登記為仲裁人者可免附,具技師資格者請另附技師執業執照影本)。
繳付講習費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或ATM轉帳明細表影本。
講習費:每班每人新台幣1,000元(每班各含報名費200元),繳費方式如下:
用ATM轉帳,轉入銀行:玉山銀行信義分行,分行代號:808,本會帳號:(0118-440-022787)。
以郵政劃撥儲金,戶名:中華工程仲裁協會,本會帳號:(19721387。
所繳講習費,本會另開立發票於報到上課時送交報名學員收執。
規定事項:
已完成註冊之學員,如因故無法如期報到講習,請於講習前三天(94年10月12日前)提出申請,並退回講習費餘額,報名費恕不退回。
講習期間離訓、退訓者,概不得申請退費。
其他:
本會已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.9.9工程企字第09400323330號函核備,具技師資格者另發參加講習證明,作為爾後申請執業執照換發積分之用。
往臺北科大交通:捷運板南線忠孝新生站4號出口,公車212、232、262、299、605臺北科大站下車。 |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共同科館演講廳 |
| 95年度仲裁人講習 | 工程契約紛爭處理程序的特性;本會已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.12.18工程企字第09500488690號函核備,具技師資格者另發參加講習證明,作為爾後申請執業執照換發積分之用。 | | 2007/1/17 00:00:00 |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九十五年度仲裁人講習報名簡章
依據:
仲裁法第八條第四項。
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六條。
本會94年度工作計畫。
目的:
在充實仲裁人之學養及素質,增進實務經驗,以提昇仲裁品質、效率及公信力。
主辦單位:中華工程仲裁協會
協辦單位: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
講習對象:
已依仲裁法第八條規定向任一仲裁機構完成仲裁人登記,並取得仲裁人登記證書者。
講習主題與時數:
主題:工程契約紛爭處理程序的特性
時數:3小時。
師資:
由本會遴聘具有法學專長,並擁有仲裁實務經驗之學者、專家擔任主講人,本次講習主講人:藍瀛芳律師(法國巴黎第二大學法學博士)。
講習日期:
民國96年元月19日(星期五)下午14:00~17:00。
講習地點:
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館五樓演講廳。
講習名額:
本會95年度仲裁人講習,預定開辦一班(60-100人)。
教學督導、考核:
由本會編組教學工作小組,建立參加講習人員之出席紀錄,並派員駐班督導。
凡全程參加講習人員,由本會發給講習證書。
報名及註冊方式:
通訊或親自報名:自即日起至96年元月17日止(親自報名者至講習前一日中午12時止),報名表如附件一。
講習費:每人新台幣1,000元(內含報名費200元),參加講習人員,如係本會所屬會員代表或曾參加本會仲裁人訓練(講習)者每人新台幣500元(內含報名費100元)請用郵政劃撥儲金帳號:19721387(戶名:中華工程仲裁協會)繳付,本會另開立發票於報到上課時送交報名學員收執,郵政劃撥單如附件二。
填寫報名表,並檢附下列資料掛號郵寄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3樓之5,本會教學工作小組收,以便辦理註冊,聯絡電話:(02)27389737,傳真:(02)23776569。
任一仲裁機構之仲裁人登記證書影本(已在本會登記為仲裁人者可免附,具技師資格者請另附技師執業執照影本)。
繳付講習費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。
規定事項:
已完成註冊之學員,如因故無法如期報到講習,請於講習前三天(96年元月16日前)提出申請,並退回講習費餘額,報名費恕不退回。
講習期間離訓、退訓者,概不得申請退費。
其他:
本會已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報備,具技師資格者另發參加講習證明,作為爾後申請執業執照換發積分之用。
往臺北科大交通:捷運板南線忠孝新生站4號出口,公車212、232、262、299、605臺北科大站下車。
附件一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95年度仲裁人講習報名表
附件二 郵政劃撥單 | 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館五樓演講廳 |
| 96年度仲裁人講習 | 在充實仲裁人之學養及素質,增進實務經驗,以提昇仲裁品質、效率及公信力。
簡章及報名表格於網頁之相關表格裡 | | 2007/8/23 00:00:00 |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96年度仲裁人講習報名簡章
依據:
仲裁法第8條第4項。
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13條、第14條、第16條。
本會96年度工作計畫。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09600176140號函頒「健全工程仲裁機制以提昇仲裁品質」執行計畫。
目的:
在充實仲裁人之學養及素質,增進實務經驗,以提昇仲裁品質、效率及公信力。
指導單位:法務部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
承辦單位:中華工程仲裁協會
協辦單位: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
講習對象:
已依仲裁法第八條規定向任一仲裁機構完成仲裁人登記,並取得仲裁人登記證書者。
師資:
由本會遴聘具有法學專長,並擁有仲裁實務經驗之學者、專家擔任主講人,本次講習主講人:法學博士李復甸教授。
講習主題與時數:
主題:Fidic條款在台灣的適用
時數:3小時。
講習日期:
民國96年8月18日(星期六)上午09:00~12:00。
講習地點:
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共同科館演講廳。
講習名額:
本會96年度仲裁人講習,預定開辦一班(60-100人)。
教學督導、考核:
由本會編組教學工作小組,建立參加講習人員之出席紀錄,並派員駐班督導。
凡全程參加講習人員,由本會發給講習證書。
報名及註冊方式:
通訊或親自報名:自即日起至96年8月16日止(親自報名者至講習前一日中午12時止),報名表如附件一。
講習費:每人新台幣1,000元(內含報名費200元),參加講習人員,如係本會所屬會員代表或曾參加本會仲裁人訓練、講習者每人新台幣500元(內含報名費100元)請用郵政劃撥儲金帳號:19721387(戶名:中華工程仲裁協會)繳付,本會另開立發票於報到上課時送交報名學員收執,郵政劃撥單如附件二。
填寫報名表,並檢附下列資料掛號郵寄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3樓之5,本會教學工作小組收,以便辦理註冊,聯絡電話:(02)27389737,傳真:(02)23776569。
任一仲裁機構之仲裁人登記證書影本(已在本會登記為仲裁人者可免附),具技師或建築師資格者請另附技師執業執照或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。
繳付講習費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。
規定事項:
已完成註冊之學員,如因故無法如期報到講習,請於講習前三天(96年8月15日前)提出申請,並退回講習費餘額,報名費恕不退回。
講習期間離訓、退訓者,概不得申請退費。
其他:
本會已分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報備,具技師或建築師資格者另發參加講習證明,作為爾後申請技師執業執照或建築師開業證書換證積分之用。
往臺北科大交通:捷運板南線忠孝新生站4號出口,公車212、232、262、299、605臺北科大站下車。
附件一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96年度仲裁人講習報名表
附件二 郵政劃撥單 | 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共同科館演講廳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