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選定委員會組織簡則
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理事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
一、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。

二、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:

  1. 依仲裁協議約定,為當事人選定仲裁人之相關事項。
  2. 有關當事人之一方,或由仲裁機構,或法院選定仲裁人後之處理事項。
  3. 有關當事人之一方已逾規定催告期間,而不選定仲裁人之處理事項。
  4. 有關仲裁協議所約定之仲裁人,因其他原因出缺之處理事項。
  5. 其他與仲裁人選定有關之事項。

三、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二人、委員六至十人,由理事長遴聘相關學者、專家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,連聘得連任。另設執行祕書一人由會務人員兼任之。

四、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并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,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
五、 本委員會之經費,由本會統籌編列。

六、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第一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。

七、 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
八、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執行報告,并列入會議紀錄。

九、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十、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