仲裁人教育訓練委員會簡則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本會第一屆第二次理事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一、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。
二、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:
- 辦理仲裁人訓練、講習。
- 舉辦仲裁人學術座談或研討會。
- 接受法務部委託辦理仲裁人基礎訓練、實務訓練。
- 提供各界對國內外有關工程爭議之諮詢服務,並辦理出版品相關事項。
- 舉辦與其他仲裁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士之學術交流活動。
- 其他與仲裁人教育訓練有關之事項。
三、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二人、委員六至十人,由理事長遴聘相關學者、專家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,連聘得連任。另設執行祕書一人由會務人員兼任之。
四、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并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,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五、本委員會之經費,由本會統籌編列。
六、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第一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。
七、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八、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執行報告,并列入會議紀錄。
九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十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