仲裁人教育訓練委員會簡則
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本會第一屆第二次理事、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
一、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。

二、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:

  1. 辦理仲裁人訓練、講習。
  2. 舉辦仲裁人學術座談或研討會。
  3. 接受法務部委託辦理仲裁人基礎訓練、實務訓練。
  4. 提供各界對國內外有關工程爭議之諮詢服務,並辦理出版品相關事項。
  5. 舉辦與其他仲裁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士之學術交流活動。
  6. 其他與仲裁人教育訓練有關之事項。

三、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二人、委員六至十人,由理事長遴聘相關學者、專家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,連聘得連任。另設執行祕書一人由會務人員兼任之。

四、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并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,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
五、本委員會之經費,由本會統籌編列。

六、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第一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。

七、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
八、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執行報告,并列入會議紀錄。

九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十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